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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第 2 次修法(112.11.0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 112070013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修正總說明(112.11.09 修正)》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八十七年十月一日由考試院訂定發布,迄今二十餘年未曾修正。茲為配合實務作業情形更動,並為加強各機關人事資料之安全防護及管理新增相關規定,另考量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組織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爰一併修正條文內其機關名稱。 本規則現行條文共十二條,本次計修正九條、新增五條、刪除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之4、 資料異動原因增列回職復薪。(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處理,均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作業。未使用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之機關,得由其上級(兼辦)機關代為處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轉(調)任人員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實務作業係原機關經由人事資訊管理系統轉出並由新機關接收,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依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組織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爰配合修正條文內該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五、增訂各機關對人事資料安全防護及管理應有之相關作為。(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 六、第一條已明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之除外規定,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業已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且各機關人事資料之管理應回歸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爰刪除相關規定。(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