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人事資料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0.09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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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則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政務人員。 三、民選首長。 四、公營事業人員。 五、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六、公立學校職員。
- 前項第五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 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處理,均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作業。
- 未使用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之機關,其人事資料需建檔或更新者,由其上級(兼辦)機關代為處理。
各機關之初任人員,應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負責查驗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建檔,嗣後各項個人資料之異動,應隨時以該系統更新。
人事資料處理所涉及之傳輸方式、資料異動管理規範、網路作業標準、網路傳輸共通性項目及傳輸格式等,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之。
各機關應確實定期盤點人事資料檔案,並據以進行風險評估及管理。
各機關應建立有效規範人事資料之安全管理作業,防止人事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各機關應就處理人事資料、執行人事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所產生之相關使用紀錄、軌跡資料、證據等,建立管理與維護機制。
各機關應訂定人事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等個資事故發生時之緊急事故應變處理程序。
各機關應有效推行人事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之各項認知宣導,並對於所有同仁,依據不同之需求以及權責分工,進行不同程度之教育訓練。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0.0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