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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處理,均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作業。
  2. 未使用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之機關,其人事資料需建檔或更新者,由其上級(兼辦)機關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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