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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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初任人員,應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負責查驗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建檔,嗣後各項個人資料之異動,應隨時以該系統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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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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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