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6

快速跳轉
  1. 1.公務人員轉任、調任他機關後三個工作日內,原服務機關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轉出其個人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供新職機關接收;必要時,新職機關得請原服務機關提供其經人事主管簽章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2. 2.離職人員再任時,機關應即建立其完整之個人資料檔案,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其歷史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必要時,得請原服務機關提供其經人事主管簽章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資料,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3. 3.機關遇有裁撤、組織變更等情事時,人事資料檔案應移轉承受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
  4. 4.離職人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永久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個人資料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公務人員轉任、調任他機關後三個工作日內,原服務機關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轉出其個人公務人員履歷表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