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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個人資料,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報送,銓敘審定後,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或登錄建檔。更新、更正或註銷時,亦同。
  2. 辦理公務人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資料之更正時,應依送審程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或登錄建檔。
  3. 前二項以外之個人資料,各機關應適時至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更新,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銓敘部;必要時,銓敘部得逕請各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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