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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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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個人資料,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報送,銓敘審定後,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或登錄建檔。更新、更正或註銷時,亦同。
  2. 2.辦理公務人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資料之更正時,應依送審程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或登錄建檔。
  3. 3.前二項以外之個人資料,各機關應適時至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更新,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銓敘部;必要時,銓敘部得逕請各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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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個人資料,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報送,俟銓敘審定後,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接收或登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