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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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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事資料之建立、異動及更新,應力求正確。個人資料之異動,當事人應主動於一個月內提供,人事主管人員並應確實查驗及登錄。如有漏辦、偽造變造、毀損或作不實之登錄等情事,各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人事資料管理績效優良者,得依有關規定覈實予以獎勵。
  2. 2.各機關人事資料應指派專人管理,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規定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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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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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懲處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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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人事資料之建立、異動及更新,應力求正確。嗣後個人資料之異動,當事人應主動於一個月內提供,人事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