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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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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政務人員。 三、民選首長。 四、公營事業人員。 五、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六、公立學校職員。
  2. 2.前項第五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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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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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政務人員。 三、民選首長。 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