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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16 次修法(112.07.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20061136 號令刪除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2.07.06 修正)》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係於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有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之原有任務,將視業務實際需要改以召開會議方式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