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2.07.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六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 11200611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2.07.06 修正)》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辦事細則)係於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茲為業務實際需要,並配合新北市政府組織調整,爰修正本辦事細則第四條、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之原有任務,將視業務實際需要改以召開會議方式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新北市政府增設青年局,增列掌理之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