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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第 1 次修法(112.04.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2126011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總說明(112.04.14 訂定)》 為因應全球經濟變局,全面強化我國整體經濟、社會韌性及應變能力,並讓經濟成果與全民共享,「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本條例適用項目包括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關第三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衛生福利部為加強照顧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減輕其保險費支出,並使受委託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計費方式有所依循,爰訂定「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定明本辦法之受委託機關。(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期間及補助截止日。(第三條) 四、受委託機關開立補助期間繳款單之方式、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處理規定。(第四條) 五、被保險人補助身分異動之處理規定。(第五條) 六、補助經費之相關撥付作業。(第六條) 七、定明受委託機關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之免責規定。(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