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4.11.0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農業部農人字第 1140246363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東分署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11.04 修正)》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東分署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嗣經考試院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考臺銓一字第一一三○七○○○五一一號函修正核備。茲為執行「劃定震後土砂敏感區」及防災應變等業務,行政院核增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暨所屬機關職員預算員額十九人,配置農村水保署臺東分署四人,為應災害應變及重點工作所需業務人力,增置部分職稱以應業務成長。 另據銓敘部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三日部法四字第一一四五八二四二八六號函規定,按一百十四年五月八日考試院第十四屆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及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第十一屆第一百零七次會議決議,中央四級機關(構)人事、主計及行政(秘書)單位均設室者,輔助單位主管與業務單位主管之職等一致,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列正工程司員額一人、副工程司員額一人、工程員員額三人。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附表二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設人事室置主任,減列人事管理員。 三、依據上開考試院決議,主任所列職務列等修正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編制員額總數三十三人修正為三十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