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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 2 次修法(114.08.1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40401625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修正總說明(114.08.19 修正)》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為配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監督機關修正為運動部,並刪除本中心董事及監事續聘次數之限制,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中心之監督機關及當然董事之組成。(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及解聘董事及監事。(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 三、刪除董事、監事續聘次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運動部督導本中心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3.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專業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教育部督導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業務之副首長及體育署署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教育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3.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專業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

第 3 條

  1.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運動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1.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教育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第 4 條

  1.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運動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3.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兼任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監事。
  1.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教育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3. 公立大學具有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得兼任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監事。

第 5 條

  1.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運動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1. 董事、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教育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及監事遴選。

第 6 條

  1. 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1. 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由教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第 8 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1.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