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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第 1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園字第 11212800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總說明(112.11.16 訂定)》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管理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管理處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管理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管理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四條) 五、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為辦理各國家公園業務,特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第 2 條

  1. 管理處依其轄管區域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之保育、研究及人文史蹟之保存活化利用。 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之推動。 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與經營之審核、管理及監督。 六、國家公園公共服務設施之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有關管理業務事項。

第 3 條

  1.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1.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1. 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1.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