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5.06.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510005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19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6.26 修正)》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並定自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為配合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爰於綜合企劃組下設置專責單位,以因應推動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管理業務需要。另配合災害管理組推動實際業務狀況,以及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相關事項及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輔導等事務,移由整備應變組掌理,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消防法設置職務安全衛生專責單位規定及相關新增業務需要,於綜合企劃組增設一科。(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新增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內容,於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增列職務安全衛生與健康管理相關業務,並整併款次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符合業務實際運作情形,調整災害管理組及整備應變組掌理項目,並整併款次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增訂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災害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整備應變組,分三科辦事。 四、預防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危險物品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六、救災救護組,分三科辦事。 七、資通作業中心,分三科辦事。 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二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訓練中心,分四科辦事。
舊
-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災害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整備應變組,分三科辦事。 四、預防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危險物品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六、救災救護組,分三科辦事。 七、資通作業中心,分三科辦事。 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二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訓練中心,分四科辦事。
第 5 條
新
-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政策、消防戰略、消防體制、消防力基準、國際事務之規劃、評估及考核。 二、消防法與其施行細則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四、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 五、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補助計畫之督導與考核、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免稅案件之申辦。 六、各國防災制度資料蒐集研究及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立法院、監察院之協調聯繫與質詢案件之處理及新聞發布。 七、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之參與、合作與交流及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參訪之審查。 八、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事件預防、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會務、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消防人員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疾病預防必要應用、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相關軟硬體補助與人員訓練之推動及查核。 九、本署主管法規之研究、整理與編纂、法制作業之諮詢、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訴願、訴訟案件之協助處理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舊
-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政策、消防戰略、消防體制、消防力基準、國際事務之規劃、評估及考核。 二、消防法與其施行細則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四、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 五、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補助計畫之督導與考核、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免稅案件之申辦。 六、各國防災制度資料蒐集研究及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 七、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之參與、合作與交流及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參訪之審查。 八、立法院、監察院之協調聯繫與質詢案件之處理及新聞發布。 九、本署主管法規之研究、整理與編纂、法制作業之諮詢、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訴願、訴訟案件之協助處理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新
- 災害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潛勢、災損推估之運用及研析。 四、災害管理訓練及教育講習之規劃。 五、災害管理協力機構運用之督導及考核。 六、地方政府防災地圖之規劃及推動。 七、社區防災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
舊
- 災害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潛勢、災損推估之運用及研析。 四、政府防救災訓練及防救災人員教育講習之規劃。 五、災害防救協力機構運用之督導及考核。 六、地方政府防災地圖之規劃及推動。 七、社區防災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等相關制度與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所屬人員編管、訓練、運用等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輔導。 十、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
第 7 條
新
- 整備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救災資訊需求之作業規劃及運用。 二、前進協調所開設運作之規劃及演練。 三、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災情查報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管理、備援中心管理規劃及辦理、災害勘查之規劃及執行。 四、災害應變支援調度、派遣作業、教育訓練、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救災支援協定之規劃及督導。 五、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機制之聯繫、督導及考核。 六、區域防救災演訓之規劃、督導及考核、跨直轄市或縣(市)大規模災害救災人力及物資調度之配合規劃。 七、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等相關制度與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所屬人員編管、訓練、運用等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輔導。 九、其他有關整備應變事項。
舊
- 整備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救災資訊需求之作業規劃及運用。 二、前進協調所開設運作之規劃及演練。 三、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災情查報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災害應變支援調度、派遣作業、教育訓練、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救災支援協定之規劃及督導。 五、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備援系統、災害勘查之規劃及執行。 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備援中心管理之規劃及辦理。 七、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機制之聯繫、督導及考核。 八、區域防救災演訓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跨直轄市或縣(市)大規模災害救災人力及物資調度之配合規劃。 十、其他有關整備應變事項。
第 8 條
新
- 預防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預防、調查鑑定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消防相關專業機構認可、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消防技術審議、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之規劃及執行。 五、直轄市或縣(市)重大火災現場勘察、鑑定之支援及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案件之鑑定。 六、森林、船舶、航空器等火災現場勘察及火災原因調查之必要協助。 七、火災鑑識設備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指導、調查鑑識技術人員及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會之指導。 九、火災發生原因、損失情形之資料整理分析。 十、其他有關預防調查事項。
舊
- 預防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預防、調查鑑定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消防相關專業機構認可、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消防技術審議、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之規劃及執行。 五、直轄市或縣(市)重大火災現場勘察、鑑定之支援及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案件之鑑定。 六、森林、船舶、航空器等火災現場勘察及火災原因調查之必要協助。 七、火災鑑識設備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指導、調查鑑識技術人員及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會之指導。 九、火災發生原因、損失情形之資料整理分析。 十、其他有關預防調查調查事項。
第 19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舊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