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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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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異動 115 年 06 月 25 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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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災害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整備應變組,分三科辦事。 四、預防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危險物品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六、救災救護組,分三科辦事。 七、資通作中心,分三科辦事。 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二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訓練中心,分四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政策、消防戰略、消防體制、消防力基準、國際事務之規劃、評估及考。 二、消防法與其施行細則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四、本署署務會報、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 五、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補助計畫之督導與考核、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免稅案件之申辦。 六、各國防災制度資料蒐集研究及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立法院、監察院之協調聯繫與質詢案件之處理及新聞發布。 七、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之參與、合作與交流及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參訪之審查。 八、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事件預防、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會務、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消防人員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疾病預防必要應用、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相關軟硬體補助與人員訓練之推動及查核。 九、本署主管法規之研究、整理與編纂、法制作業之諮詢、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訴願、訴訟案件之協助處理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災害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防救務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潛勢、災損推估之運用及研析。 四、災害管理訓練及教育講習之規劃。 五、災害管理協力機構運用之督導及考。 六、地方政府防災地圖之規劃及推動。 七、社區防災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

第 7 條

整備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救災資訊需求之作規劃及運用。 二、前進協調所開設運作之規劃及演練。 三、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災情查報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管理、備援中心管理規劃及辦理、災害勘查之規劃及執行。 四、災害應變支援調度、派遣作業、教育訓練、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救災支援協定之規劃及督導。 五、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機制之聯繫、督導及考核。 六、區域防救災演訓之規劃、督導及考核、跨直轄市或縣(市)大規模災害救災人力及物資調度之配合規劃。 七、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等相關制度與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所屬人員編管、訓練、運用等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輔導。 九、其他有關整備應變事項。

第 8 條

預防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預防、調查鑑定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務之規劃、督導及考。 三、消防相關專業機構認可、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消防技術審議、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之規劃及執行。 五、直轄市或縣(市)重大火災現場勘察、鑑定之支援及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案件之鑑定。 六、森林、船舶、航空器等火災現場勘察及火災原因調查之必要協助。 七、火災鑑識設備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指導、調查鑑識技術人員及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會之指導。 九、火災發生原因、損失情形之資料整理分析。 十、其他有關預防調查事項。

第 9 條

危險物品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燃氣熱水器管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與燃氣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檢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危險物品管理相關專業機構、燃氣熱水器裝修人員訓練機構之認可、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五、危險物品管理、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六、危險物品資料管理之規劃、考核及資料整理分析。 七、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救災救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搶救、緊急救護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消防水源、火災搶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消防救助隊設置、人才養成之規劃及督導。 四、其他災害事故配合搶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全國救護隊設置、緊急救護勤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與演訓、救護車輛、裝備器材之督導及考核。 七、衛生機關緊急救護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八、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楷模表揚活動之籌辦。 九、其他有關救災救護事項。

第 11 條

資通作業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防救災報案系統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救災專用微波與衛星通訊系統傳輸障礙法規制(訂)定、修正與解釋之研擬;通徑圖資量測、協調及補償之規劃、辦理。 三、消防、防救災空間圖資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備援中心資通訊設備之配合規劃及管理。 五、防救災資(通)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六、防救災資(通)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七、防救災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資通作業事項。

第 12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災害搶救之協調、調度及聯繫。 二、重大災害之通報及預警提報之協助。 三、民眾報案之處理及通報資料之整理。 四、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察及考核。 五、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存證錄音系統之整體規劃、督導及協調。 七、各級消防機關年度工作評鑑、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八、其他有關救災救護指揮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消防車輛、器材及裝備之採購。 六、消防服制、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督導及本署編制人員制服之製發、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6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人員養成制度、進修教育、專業職能、訓練之規劃、調訓及證照制度之規劃、執行。 二、消防、災害防救相關專業訓練、委託代訓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內外消防、防救災教育訓練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委託代訓之規劃及執行。 四、全國防救災知識交流、整合、網路平臺之運用及執行。 五、消防、防救災訓練設施之研究發展及教學訓練平臺之建置、推廣。 六、模擬設施訓練安全程序管制、標準操作流程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多功能訓練設施、訓練相關裝備、器材、車輛等之規劃、建置、維護及保養。 八、各種訓練班期之安全管理、訓練紀律、生活輔導及考核評鑑。 九、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第 18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