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 7 條
整備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救災資訊需求之作業規劃及運用。 二、前進協調所開設運作之規劃及演練。 三、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災情查報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管理、備援中心管理規劃及辦理、災害勘查之規劃及執行。 四、災害應變支援調度、派遣作業、教育訓練、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救災支援協定之規劃及督導。 五、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機制之聯繫、督導及考核。 六、區域防救災演訓之規劃、督導及考核、跨直轄市或縣(市)大規模災害救災人力及物資調度之配合規劃。 七、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等相關制度與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所屬人員編管、訓練、運用等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輔導。 九、其他有關整備應變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