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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 17 條
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人員養成制度、進修教育、專業職能、訓練之規劃、調訓及證照制度之規劃、執行。 二、消防、災害防救相關專業訓練、委託代訓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內外消防、防救災教育訓練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委託代訓之規劃及執行。 四、全國防救災知識交流、整合、網路平臺之運用及執行。 五、消防、防救災訓練設施之研究發展及教學訓練平臺之建置、推廣。 六、模擬設施訓練安全程序管制、標準操作流程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多功能訓練設施、訓練相關裝備、器材、車輛等之規劃、建置、維護及保養。 八、各種訓練班期之安全管理、訓練紀律、生活輔導及考核評鑑。 九、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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