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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 9 條
危險物品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燃氣熱水器管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與燃氣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檢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危險物品管理相關專業機構、燃氣熱水器裝修人員訓練機構之認可、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五、危險物品管理、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安全宣導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六、危險物品資料管理之規劃、考核及資料整理分析。 七、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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