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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消防車輛、器材及裝備之採購。 六、消防服制、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督導及本署編制人員制服之製發、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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