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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 8 條

預防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預防、調查鑑定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消防相關專業機構認可、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消防技術審議、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認可之規劃及執行。 五、直轄市或縣(市)重大火災現場勘察、鑑定之支援及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案件之鑑定。 六、森林、船舶、航空器等火災現場勘察及火災原因調查之必要協助。 七、火災鑑識設備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指導、調查鑑識技術人員及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會之指導。 九、火災發生原因、損失情形之資料整理分析。 十、其他有關預防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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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囑託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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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第 8 條規定:「預防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預防、調查鑑定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消防安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