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 11 條
資通作業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防救災報案系統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救災專用微波與衛星通訊系統傳輸障礙法規制(訂)定、修正與解釋之研擬;通徑圖資量測、協調及補償之規劃、辦理。 三、消防、防救災空間圖資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備援中心資通訊設備之配合規劃及管理。 五、防救災資(通)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六、防救災資(通)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七、防救災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資通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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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