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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 12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災害搶救之協調、調度及聯繫。 二、重大災害之通報及預警提報之協助。 三、民眾報案之處理及通報資料之整理。 四、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察及考核。 五、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存證錄音系統之整體規劃、督導及協調。 七、各級消防機關年度工作評鑑、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八、其他有關救災救護指揮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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