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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災害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整備應變組,分三科辦事。 四、預防調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危險物品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六、救災救護組,分三科辦事。 七、資通作業中心,分三科辦事。 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二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訓練中心,分四科辦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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