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 11208308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總說明(112.11.16 訂定)》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其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署之次級機關為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以下簡稱工程分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工程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工程分署之名稱。(第二條) 三、工程分署之掌理事項。(第三條) 四、工程分署分署長、副分署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四條) 五、工程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都市基礎工程發展業務,特設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以下簡稱工程分署)。
第 2 條
新
- 工程分署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新
- 工程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區道路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 二、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三、公有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及驗收。 四、工程施工之品質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 五、村里聯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之勘查彙報及施工督導。 六、其他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第 4 條
新
- 工程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新
- 工程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新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歷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