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3.05.0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字第 1130200854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立法總說明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總說明(113.05.09訂定)》 為編製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爰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擬具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訂定之法律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政策目標。(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第二章 預算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附屬單位預算籌劃、編製及審核等之程序,包括事業計畫總綱之訂定、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之擬編與各有關機關之審核等事宜。(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三、第三章 綜計表之編製 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編製事宜。(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四、第四章 附則 行政法人、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之應辦事項;授權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與書表格式及本辦法之施行日期、施行期間。(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