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3.11.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3045462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總說明(113.11.25 訂定)》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之授權,就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就有關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任何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託之自然人之身分資訊,及持有其他信託代理人、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進行申報,並於資訊發生變更時,主動更新申報資訊,爰訂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之範圍。(第二條) 三、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及更新申報之範圍。(第三條) 四、非信託業之受託人進行資訊申報及更新申報之方式及期間。(第四條) 五、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地位之時機及方式。(第五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本辦法適用於擔任信託受託人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或該部分以外之其他法人。
第 3 條
新
-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應申報及更新申報之身分資訊及基本資訊如下: 一、自然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戶籍地、現居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居住國之稅務識別碼或相當資料。 二、法人之名稱、國籍、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稅務識別碼。 三、其他用以識別身分之相關資訊。
第 4 條
新
- 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應依其所屬業別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進行資訊之申報或更新申報。
- 資訊之首次申報,應於信託關係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資訊變更之申報,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第 5 條
新
- 非信託業之受託人以信託財產於進行下列事項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 一、與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 二、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之臨時性交易。
- 前項之揭露,應於業務關係建立後或臨時性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書面、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 6 條
新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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