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08.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五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41000050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總說明(114.08.05 訂定)》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第三項)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為使監督機關辦理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業務有所依循,爰訂定「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應自行迴避及運動部得命其迴避之規定。(第二條)三、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置。(第三條) 四、本準則施行日期。(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準則依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 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運動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適當之處置。
第 3 條
新
- 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 本中心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 本中心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執行長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運動部得令本中心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4 條
新
-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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