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08.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2968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2968E 號書函註銷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 1140075654A 號令訂定發布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處務規程」
立法總說明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處務規程總說明(114.08.22 訂定)》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處務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署署長、副署長及主任秘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署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四、本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新
-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新
-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新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運動休閒組,分三科辦事。 三、社區運動組,分四科辦事。 四、運動健康組,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新
-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綜合計畫之研擬。 二、本署法令之整理、編撰與研考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諮詢及研擬。 三、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整、管制、考核及評估;本署整體業務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全民運動數據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五、全民運動與政策之宣導及行銷。 六、本署年報、統計等資料之彙編。 七、國民體育日系列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八、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新
- 運動休閒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水域運動政策、制度、法規、相關產業發展與資源整合之規劃、執行及協調;相關基礎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二、山林、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修、執行及協調;相關基本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三、海洋、水域、山林、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推廣、督導、輔導及獎助。 四、海洋、水域、山林運動安全教育及宣導之跨部會推動。 五、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及獎勵。 六、救生員進修及資格檢定制度之規劃。 七、山域嚮導進修及資格檢定制度之規劃。 八、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進修及資格檢定制度之規劃。 九、其他有關運動休閒事項。
第 7 條
新
- 社區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資源與產業發展趨勢之結合;社區運動俱樂部之推動;社團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執行;相關基本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二、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之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兒童、少年運動教練與社區運動俱樂部及社團相關法規之研修。 四、兒童、少年、女性與多元族群體能活動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五、原住民族、新住民與移工傳統運動之推動及輔導。 六、高齡者預防失能指引活動之設計。 七、企業職工運動計畫、企業聘用指導員專案計畫與運動企業聯賽之規劃及辦理。 八、地方政府所屬運動教練知能研習課程之規劃、輔導及獎助。 九、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十、其他有關社區運動事項。
第 8 條
新
- 運動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運動健康、運動指引研究、教育與促進之規劃、調查及推動。 二、國民體適能推廣與檢測相關法規之研修、基本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三、國民體適能推廣與檢測之規劃、推動、督導、協調、輔導及獎助。 四、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進修及資格檢定制度之規劃。 五、體適能檢測站(點)與人員之規劃、建置、培訓、增能及輔導。 六、體適能檢測之常模發布及國際比較。 七、國民運動與健康之跨域合作及推展;智慧運動科技應用基本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八、運動健康與防護知識普及相關事宜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運動健康事項。
第 9 條
新
-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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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新
-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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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新
-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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