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10.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 114081399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收費標準總說明(114.10.22 訂定)》 按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四規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經內政部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內政部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上開專業廠商應指派領有內政部核發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至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其應指派領有內政部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為使申領前揭登記證及檢查員證之規費法制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訂定收費基準,爰訂定「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申領之收費種類及基準。(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規費收費如下: 一、專業廠商登記證: (一)設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檢查員證: (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新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