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10.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 114081399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收費標準總說明(114.10.22 訂定)》 按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內政部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之授權,定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明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應向內政部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行業務;至有關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其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申領業務,內政部亦以相關申請書表格式明列申辦費用。為使申領前揭登記證之規費法制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訂定收費基準,爰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之申領收費種類及基準。(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規費收費如下: 一、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一)設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新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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