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11.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資安輔導字第 11430010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總說明(114.11.06 訂定)》 數位發展部於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成立,下設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掌理資通安全職能訓練及評量事務,為確保應考人員具備執行資通安全業務所需之職能,取得資通安全職能訓練證書需通過資通安全職能評量,又為避免浪費評量資源,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目的及法令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收費項目。(第二條) 三、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規定。(第三條) 四、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規定。(第四條) 五、本標準檢討頻率之規定。(第五條) 六、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費項目如下: 一、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 二、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
第 3 條
新
- 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第 4 條
新
- 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第 5 條
新
-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新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