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訂定發布全文 6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費項目如下: 一、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 二、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
資安職能評量複測評量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資安職能評量第二次換證評量費用,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