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12.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418634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獸醫師(佐)證書與執業執照及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總說明( 114.12.12 訂定)》 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主管機關依獸醫師法核發獸醫師證書、獸醫佐證書、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應收取費用,其收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規費徵收制度,落實規費法收費法制化,爰訂定「獸醫師(佐)證書與執業執照及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收費項目及費額。(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標準依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
- 請領、換發或補發下列證照,其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獸醫師、獸醫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獸醫師、獸醫佐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新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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