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8號判決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判決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466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1466號原告張洸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070號判決
嗣取得上開門號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鍾士霆之基本資料(含身分證字號)及該門號,向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會員,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98號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臺北市政府民國112年11月30日函送之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4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告林瑜亮被告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立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038號判決
嗣經警因執行網路巡邏而調閱該網站提供賭客匯款之虛擬帳戶對應之實體帳戶即「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案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申辦之帳號,嗣經清查該虛擬帳戶金流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26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126號原告林瑜亮被告希幔科技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立恩上住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647號判決
另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13,000元至其彰化銀行帳戶是我提領所贏的賭金等語(見偵查卷第7頁),並有帳戶交易明細可參(見偵查卷第24頁),是其犯罪所得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埔金簡字第9號判決
、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1日希幔字第1120531001號函暨函附資料、匯款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6月16日忠法執字第1129005907號函暨函附資料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641號判決
、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兩造調解時所成立之113年度彰司刑移調字549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因被告主張遭詐騙而匯入之系爭第一銀行帳戶非原告之帳戶,而該帳戶為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3號判決
㈥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希幔字第1121026001號函檢附之「蔡瑋駿」會員申請虛擬帳號資料、入款紀錄、退款紀錄(112偵17592卷第167-1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