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地方自治,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依本綱要之規定實施之。
市以下設區,區以內之編制為里,里內之編制為鄰。
區及里之區域,由市政府依人口分佈、經濟狀況、交通情形及自然環境劃分之,並經市議會通過;區之劃分並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鄰之劃分,由區公所辦理,報請市政府核備。
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地方自治,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依本綱要之規定實施之。
市以下設區,區以內之編制為里,里內之編制為鄰。
區及里之區域,由市政府依人口分佈、經濟狀況、交通情形及自然環境劃分之,並經市議會通過;區之劃分並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鄰之劃分,由區公所辦理,報請市政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