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及里之區域,由市政府依人口分佈、經濟狀況、交通情形及自然環境劃分之,並經市議會通過;區之劃分並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鄰之劃分,由區公所辦理,報請市政府核備。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條規定了區及里之劃分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指出,區及里的劃分由市政府依據人口分佈、經濟狀況、交通情形及自然環境進行劃分,並需經市議會通過。而鄰的劃分則由區公所辦理,並報請市政府核備。 參考資料: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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