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四章 市政府

§ 17–193

17
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總統任命之。
18
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