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總統任命之。
係主管機關出具的行政法令文件,可作為市政府設置及市長任命的依據。根據該條款,市政府的成立及市長的任命需經過行政院的指揮監督,並且在直轄市的自治法律未公布前,需經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函請市議會同意,最後由總統進行任命。這個條款確保市政府的成立及市長的任命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受到相關政府機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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