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8條,臺北市市長具有以下職權: 1. 綜理全市行政:市長負責統籌全市的行政工作,對市政組織和相關事務進行整體規劃和管理。 2. 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市長有權指揮和監督所屬的市政府人員,確保他們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3. 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市長有權指揮和監督基層自治事項,確保各項地方自治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https://www.gov.taipei/Article.aspx?Lang=0&p=E3D2113558C24F3C - 臺灣地方自治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5月5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63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