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18

快速跳轉

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8條,臺北市市長具有以下職權: 1. 綜理全市行政:市長負責統籌全市的行政工作,對市政組織和相關事務進行整體規劃和管理。 2. 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市長有權指揮和監督所屬的市政府人員,確保他們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3. 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市長有權指揮和監督基層自治事項,確保各項地方自治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https://www.gov.taipei/Article.aspx?Lang=0&p=E3D2113558C24F3C - 臺灣地方自治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5月5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63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8 條規定:「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