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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五章 區公所

§ 20–267

20
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命之,免職時亦同。
23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里長由里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里長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26
里應召集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市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備。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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