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4條的規定,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負責辦理里公務以及執行交辦事項的職責。這表示里長在行使其法定職權時,需要遵守區長的指示並承擔監督。這種指揮監督關係確保了區長對里長的權限和責任的有效行使。例如,區長可以指示里長處理特定的公務或委派特定任務給里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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