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鄰之編組辦法由市政府另定之。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5條的規定,臺北市政府有權根據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應由市政府訂定並公布或下達。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臺北市政府在地方自治事項上有足夠的權限和自主權。根據當地情況,市政府可以自行制定相關的組織辦法,以便更好地執行地方自治事項。 舉例來說,臺北市政府根據此條款制定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和《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這些法規對於土地使用和都市計畫在臺北市的管制和執行提供了具體的規定。這些自治法規確保了市政府在相關領域的權限和自主權,以便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利益和促進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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