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應召集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市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核備。
依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6 條規定,當里需要召集里民大會時,具體的實施辦法需由臺北市政府制定,並提交內政部核備。這意味著臺北市政府負責詳細規劃里民大會的程序和要求,以確保合法性和順利進行的目的。具體的實施細節應參考臺北市政府有關法規的公告文件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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