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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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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應召集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市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6 條規定,當里需要召集里民大會時,具體的實施辦法需由臺北市政府制定,並提交內政部核備。這意味著臺北市政府負責詳細規劃里民大會的程序和要求,以確保合法性和順利進行的目的。具體的實施細節應參考臺北市政府有關法規的公告文件和相關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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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6 條規定:「里應召集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市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核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