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為市收入: 一 營業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二 印花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三 使用牌照稅。 四 土地稅。 五 房屋稅。 六 契稅。 七 娛樂稅。 八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就該市總收入分給百分之五十。 九 臨時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十 工程受益費收入。 十一 罰款及賠償收入。 十二 規費收入。 十三 信託管理收入。 十四 財產收入。 十五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十六 補助收入。 十七 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八 公債及賒借收入。 十九 其他收入。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7 條,臺北市的市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1. 營業稅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2. 印花稅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3. 使用牌照稅。 4. 土地稅。 5. 房屋稅。 6. 契稅。 7. 娛樂稅。 8.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就該市總收入分給百分之五十。 9. 臨時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10. 工程受益費收入。 11. 罰款及賠償收入。 12. 規費收入。 13. 信託管理收入。 14. 財產收入。 1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16. 補助收入。 17. 捐獻及贈與收入。 18. 公債及賒借收入。 19. 其他收入。 根據《臺北市地方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構成直轄市財政的機構,除上述列舉的收入項目外,還可以依法律規定,進行相關收入的徵收和分配。其中,營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土地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以及遺產及贈與稅的分配比例由中央政府決定,其他收入項目則由臺北市自行管理和使用。 以臺北市財政收入的分配比例為例,根據中央政府的統籌安排,營業稅和印花稅的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其餘的百分之五十則歸臺北市所有。遺產及贈與稅的百分之五十也由中央根據臺北市的總收入進行分配。其他收入項目則根據臺北市的財政需求和自主性進行管理和使用。 參考資料: -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7 條 - 臺北市地方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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