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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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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里長由里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里長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3條,里設里辦公處,並置里長一人。里長的選舉和罷免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進行。里長的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這項條文強調了里長在地方自治中的角色和選舉程序的規定。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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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3 條規定:「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里長由里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里長之選舉、罷免,依公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