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一人,里長由里之選舉人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里長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3條,里設里辦公處,並置里長一人。里長的選舉和罷免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進行。里長的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這項條文強調了里長在地方自治中的角色和選舉程序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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