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核備。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2條的規定,區公所的組織規程由市政府訂定,並需報請內政部核備。這意味著市政府負責制定區公所的組織規程,該規程需經內政部核定後方可實施。具體訂定組織規程的程序和內容可參考地方制度法第2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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