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長受市政府之指揮監督綜理區政及交辦事項。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1條,區長是受臺北市政府的指揮監督,負責區政事務和交辦事項。這意味著區長是由市政府委派或指派的,並需要遵從市政府的指揮和監督。他們負責監督區內的各項政務和執行市政府交辦的事項。具體來說,區長在區域發展、社區建設、公共服務等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例如,區長可能需要制定區內的發展計劃,協調區內的公共設施建設,並確保區域居民的利益得到妥善保護。該引用的參考資料是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1條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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