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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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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受市政府之指揮監督綜理區政及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1條,區長是受臺北市政府的指揮監督,負責區政事務和交辦事項。這意味著區長是由市政府委派或指派的,並需要遵從市政府的指揮和監督。他們負責監督區內的各項政務和執行市政府交辦的事項。具體來說,區長在區域發展、社區建設、公共服務等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例如,區長可能需要制定區內的發展計劃,協調區內的公共設施建設,並確保區域居民的利益得到妥善保護。該引用的參考資料是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1條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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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1 條規定:「區長受市政府之指揮監督綜理區政及交辦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