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命之,免職時亦同。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0條,臺北市區設有區公所,並置區長一人。區長的任命由市政府依法負責,同樣地,免職也由市政府進行。這表示區長的職位是由市政府來委派和解任的。具體而言,區公所是負責區域事務的行政機構,而區長則是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區長的職權和責任會根據地方自治綱要和其他相關法規來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