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華民國人民,現居住在市區域內者,均為市居民。
根據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4 條規定,凡中華民國人民,現居住在市區域內者,均為市居民。這表示只要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且目前居住在市區域內的人,都被視為該市的居民。這條規定確定了市居民的範疇和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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